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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康法评丨民法典之新担保司法解释下保证担保的解读
因《民法典》和《担保制度司法解释》中保证担保的规定较之前有特别大的变化,今天就其中部分内容与大家探讨。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第2款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13条
第1款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保证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第2款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捺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第3款规定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受让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行为系承担担保责任。受让债权的担保人作为债权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相应份额的,依照本解释第13条的规定处理。
作者介绍
李殿栋
合伙人
lidiandong@wincon.cn李殿栋律师从事律师职业前,曾在菱花集团从事多年的法务工作,办理过大量诉讼与非诉讼项目,涵盖公司架构设计、公司管理、民商事诉讼、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刑事等法律事务。十多年律师执业过程中,李殿栋律师用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在大型企业从事法务积累的经验,为服务单位解决各种疑难问题。
李殿栋律师持有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是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